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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段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85号原告马某。被告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段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马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