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新清与付新峰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清,付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40号申请人郭新清。被执行人付新峰。本院在执行郭新清申请执行付新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付新峰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