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月明与被上诉人古县寿泉农业养殖有限公司二审发还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月明,古县寿泉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古县岳阳镇五马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明。委托代理人:曹云吉,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县寿泉农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五马村。法定代表人:赵贵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鸿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古县岳阳镇五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县岳阳镇五马村法定代表人:孟宪庆,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李月明因与被上诉人古县寿泉农业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泉公司)、被上诉人古县岳阳镇五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马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古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月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云吉,被上诉人寿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鸿祥,被上诉人五马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孟宪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2014)古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蓉审判员 吴东红审判员 郭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