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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郭某某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申海鸥人民陪审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师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