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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55-3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斌,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张某,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双方和解后已无冻结存款的必要,原告李某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帐号为34×××27下的4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巩羽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