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魏碧芬与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碧芬,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魏碧芬。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爱国居委会八组3栋。机构代码L64848863;注册号512002600322971。经营者冯绵根。申请执行人魏碧芬依据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