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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文英申请执行冯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冯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冯黎,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侗族,本科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从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冯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黎在收到执行通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黎在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5479.13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思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