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程显飞与车永泉、车世伟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永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宝森,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车世伟,系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球员。委托代理人:车永泉,系车世伟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宝森,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显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世杰,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车永泉、车世伟因与被上诉人程显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永泉及其与车世伟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宝森、被上诉人程显飞的委托代理人高正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由如下:1、关于案由。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当事人之间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明显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有欠妥当,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确定案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依法归责。2、案涉委托培训协议是由被上诉人程显飞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培养期间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0月,在该协议的履行期间,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又与上诉人车永泉签订毅腾足球俱乐部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书,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两份培训协议均是针对车世伟的培训,车世伟究竟履行的是哪份协议?是谁履行了对车世伟的培训义务?程显飞与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是何关系?双方之间是否签署相关协议?上述事实与本案的实体处理密切相关,但在案卷中并未有全部对应的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体现。3、程显飞起诉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报酬40万元”,庭审时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委托报酬40万元”,而委托培训协议中约定:委托人将被培养人培养成为职业球员后,被培养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在约定的委托报酬数额内,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车永泉、车世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程显飞委托报酬40万元,在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均有欠妥当。而且,程显飞在本案中主张的40万元培训报酬的给付条件是否成就有待进一步查清。4、结合前述理由,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明显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上诉人在原审审理阶段也申请追加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原审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准许显然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上诉人车永泉、车世伟。审 判 长 薛 辉审 判 员 陈姝丽代理审判员 任 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