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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贵与刘某兵、刘某洪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贵,刘某兵,刘某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某贵,男,生于1976年3月1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安定,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刘某兵,男,生于1989年2月18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洪,男,生于1987年7月1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苟占东,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贵诉与被告刘某兵、刘某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贵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贵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康审 判 员  袁 成代理审判员  石家喜二〇一五年���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清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