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正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128号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73655403-0。法定代表人王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正义,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正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