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瑞瑞与苏作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瑞,苏作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王瑞瑞。被告:苏作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瑞与被告苏作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瑞瑞负担。审 判 员 殷筱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