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肖某某,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