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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校明与邵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73号原告:刘校明,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小辛集乡。委托代理人:王金健,蒙城县乐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杰,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三义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漆园营销服务部,地址蒙城县开发区。负责人:魏持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校明与被告邵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漆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