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陈振精、孙亮、王佶、朱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400-1号原告徐建华。被告陈振精。被告孙亮。被告王佶。被告朱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与被告陈振精、孙亮、王佶、朱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振精、孙亮、王佶、朱文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振精、孙亮、王佶、朱文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