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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舒聪俊、李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舒聪俊,李洁,陈通志,许方兄,应庆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77-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董事长。被执行人舒聪俊。被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陈通志。被执行人许方兄。被执行人应庆蒙。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温苍商初字第225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应庆蒙名下的(共有人:庄爱玲)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1号楼702室(产权号:001364**)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应庆蒙名下的(共有人:庄爱玲)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1号楼702室(产权号:001364**)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