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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叶允妃与黄祥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叶允妃,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黄祥端,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叶允妃与被执行人黄祥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黄祥端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工商局查询,黄祥端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亦未反馈黄祥端有相关登记信息;目前黄祥端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执行中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404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