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申振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振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90号申请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回澜镇回龙村。法定代表人黄康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申振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9日,住四川省什邡市。申请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振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申振华的撤销仲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挺审 判 员 罗德东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