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47号原告:尹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