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建光与王健、王会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光,王健,王会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反诉被告)周建光。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健。被告(反诉原告)王会卿。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周建光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健、被告王会卿(反诉原告)、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乐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健、被告(反诉原告)王会卿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周建光的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王健、被告(反诉原告)王会卿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健、被告(反诉原告)王会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周建光的反诉。案件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健、被告(反诉原告)王会卿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马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