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向清贵申请执行李京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向清贵,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京保,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清贵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京保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清贵人民币41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40元,负担执行费5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京保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京保已与申请执行人向清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京保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清贵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清贵人民币158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清贵人民币15800元。执行费524元由被执行人李京保负担。故该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3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