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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4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库尔勒亚宁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与新疆华信汇科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亚宁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新疆华信汇科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250号原告库尔勒亚宁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绿洲市场新区97号。法定代表人:高嘉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雒利春,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华信汇科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商场商务楼十七层。法定代表人:陈其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亚宁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信汇科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尔勒亚宁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库尔勒亚宁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俞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