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与郭小霞、陈满兴陈浪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地址:大埔县。负责人王苑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兆虎,职员。被执行人郭小霞,女,汉族,原籍大埔县,现外出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陈满兴,男,汉族,原籍大埔县,现外出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陈浪标,男,汉族,原籍大埔县,现外出住址不详。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以下简称大埔农业银行)与郭小霞、陈满兴陈浪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梅埔法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小霞自愿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大埔农业银行偿清借款本金23374.1元及利息535.2元,本息合计23909.3元;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偿清借款本息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执行人郭小霞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陈浪标、陈满兴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9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19元由郭小霞负担。申请执行人大埔农业银行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住址不详,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网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埔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