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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成兵申请执行郑春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郑成兵,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春喜,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保证人杨世政,男,1979年10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郑成兵申请执行郑春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保证人杨世政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为郑春喜做出担保,现因被执行人郑春喜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保证人杨世政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鲍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