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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齐建法与王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法,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齐建法,被执行人王会,本院在执行齐建法与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会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或工商股权收益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执行线索。目前扣留被执行人王会工资正在执行中,已发还申请人齐建法5500元。故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燕 华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玉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