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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英宇与深圳市万兆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宇,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兆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老村社区景田路创新工业园G栋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罗亨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英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兆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兆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英宇出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万兆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李英宇确认其参加了万兆丰科技股东会暨第一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但没有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另查明,万兆丰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顺丰快递分别向李英宇的办公地址和身份证住址发送邮件,收件人为“李英宇”,收件人联系电话均为133××××8680,快递单上注明的托寄物内容分别为“通知搬离总经理办公室、办理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文件”和“通知:搬离总经理办公室、辞职解除劳动关系、交接等文件”。李英宇确认上述地址分别系其办公地址和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系其本人电话。经查,李英宇在仲裁以及一审、二审阶段确认的送达地址即其办公地址,与快递单上的办公地址以及万兆丰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两封邮件均被退回,其中一封退回原因为“拒收”。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兆丰公司是否已经与李英宇解除了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李英宇认为,万兆丰公司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万兆丰公司理应向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兆丰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达成的股东会暨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免去李英宇“财务总监的职务,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李英宇虽未在该决议上签字,但确认其参加了股东会,表明其已知公司决议内容。2014年3月28日,万兆丰公司向李英宇的办公地址和身份证住址分别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李英宇虽拒绝签收,但该拒收行为并不影响公司送达文件的后果,故本院认为,万兆丰公司已经于2014年3月31日单方解除了与李英宇的劳动关系。李英宇主张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的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英宇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英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