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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海阳与何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669号原告:金海阳。委托代理人:吕迎春,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虎彪。原告金海阳为与被告何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并自2013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海阳的委托代理人吕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虎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10日,被告何虎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金海阳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期1个月,逾期不还需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发生至今,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虎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海阳借款4万元并自2013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何虎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刚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