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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94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肖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 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