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20、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皇朝家私有限公司与龙雨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皇朝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20、4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皇朝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田路50号二栋。法定代表人方金德。委托代理人胡润杰,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462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超。462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雨华。上诉人深圳皇朝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超、龙雨华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99、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龙超、龙雨华与皇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龙超、龙雨华主张的工资问题。龙超、龙雨华提交的《工资核定表》没有皇朝公司的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名,故原审法院对该《工资核定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无不妥。皇朝公司提交的《员工定薪表》没有龙超、龙雨华的签字确认,龙超、龙雨华对此亦不予认可,但该《员工定薪表》记载的核发工资标准与龙超、龙雨华主张的相近,且龙超、龙雨华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标准的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龙超、龙雨华的工资为6000元/月,并判决皇朝公司应支付龙超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工资10072元及龙雨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工资11893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皇朝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皇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深圳皇朝家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