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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廉铎与王国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铎,王国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廉铎,男,1936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宝正,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魁,男,1972年11月16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区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新飞家园2号楼一楼临街门市房。法定代表人:刘守先,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廉铎与被告王国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廉铎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廉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廉铎负担。审 判 长  陈 昭审 判 员  刘定伟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