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傅杨春与华得龙、马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杨春,华得龙,马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97-1号申请执行人傅杨春,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华得龙,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马美琴,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杨春与被执行人华得龙、马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得龙在交警部门登记有车辆信息,该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在龙岩市世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对其所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华得龙、马美琴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书记员王玉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