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99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990号罪犯张清荣,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荣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清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张清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5月19日,共获嘉奖22次;2014年2月、8月,2015年3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属于金融诈骗犯罪,且未积极履行退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清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