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2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张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美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