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闫月明诉崔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闫月明,女,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李玉红,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崔之平,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关于原告闫月明诉被告崔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0号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约定利息一分八厘,双方约定半年结息一次,从2015年2月10日至今被告崔之平一直未再结息,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依法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崔之平的居住地,本院多次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月明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乐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