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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留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潘新朝与张瑞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朝,张瑞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潘新朝,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被告张瑞明,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朝诉被告张瑞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新朝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新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