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潘新朝与张瑞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朝,张瑞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潘新朝,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被告张瑞明,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朝诉被告张瑞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新朝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新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