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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金伟与王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金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奇,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金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奇向申请执行人金伟支付案件款56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奇已将案件款56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金伟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