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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丁晨晖与张鑫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晨晖,张鑫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04-1号申请执行人丁晨晖。被执行人张鑫学。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鑫学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晨晖赔偿款8523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合计855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土地使用权、无房产登记信息、无登记车辆,现打工每月收入约2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从张鑫学银行账户扣划存款4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再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约定自2015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1000元,直至全部案款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履行完毕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给付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审 判 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