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井忠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83号原告:付井忠,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井忠与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井忠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