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隗合靖与陈德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合靖,陈德保,崔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8272号原告隗合靖,男,1976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保,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崔春华(陈德保之妻),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成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隗合靖与被告陈德保、崔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隗合靖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隗合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隗合靖负担(已交纳)。评估费三千四百五十八元,由原告隗合靖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