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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伟申请执行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黄伟申请执行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