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9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傅乔力与芦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乔力,芦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03-2号原告:傅乔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乔力(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芦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乔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傅乔力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