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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毕先花与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先花,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毕先花,女,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季富财,该村村主任。关于原告毕先花诉被告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先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