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友传与赖士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传,赖士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士贵,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友传与被执行人赖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友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士贵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33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赖士贵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赖士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士贵的工资等收入共计13440元,从2015年5月始除每月预留1000元生活费外全部扣留,直至付清案件款时止。此外,被执行人赖士贵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筱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