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于爱海与祝艳、李长青、董文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爱海,祝艳,李长青,董文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40号原告:于爱海,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祝艳,女,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李长青,男,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董文芝,女,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任平,临江市大栗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爱海诉被告祝艳、李长青、董文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爱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于爱海负担。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