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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福建省龙岩市闽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580号原告李文辉,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敏,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市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桥罗龙路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辉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闽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文辉负担。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