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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月辉与张英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月辉,张英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月辉,女,汉族,住宝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英英,女,汉族,住宝丰县。再审申请人马月辉因与被申请人张英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月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对马月辉申请调取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调查收集,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马月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马月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提供证据证明。经审查原审卷宗,马月辉原审并未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且其该理由所指向的证据也并非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判令马月辉退还张英英相应转让费等并无不妥。综上,马月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月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徐冠军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