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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与杨春光、李玉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杨春光,李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77号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强,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春光。被执行人李玉喜。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与被执行人杨春光、李玉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8684.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8684.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空白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傅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