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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家勇、余平与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家勇,余平,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余家勇,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余桂兰。原告:余平,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余桂兰。被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无。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周庆义。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鲍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家勇、余平与被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家勇、余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