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包锦邦、张建与四川省旭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锦邦,张建,四川省旭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包锦邦,男,生于1959年7月25日,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张建,男,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四川省旭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相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锦邦、张建诉被告四川省旭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锦邦、张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锦邦、张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锦邦、张建撤诉。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