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桂珍、陈桂琼等与冯伟强、赖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289-3号申请执行人:陈桂珍,务农。申请执行人:陈桂琼,务农。申请执行人:龚剑军,务农。申请执行人:龚剑荣,务农。被执行人:冯伟强。被执行人:赖秋良。被执行人:陈郁文。申请执行人陈桂珍、陈桂琼、龚剑军、龚剑荣与被执行人冯伟强、赖秋良、陈郁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293736.83元及利息给申请人。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桂珍、陈桂琼、龚剑军、龚剑荣与被执行人赖秋良、陈郁文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同意被执行人赖秋良、陈郁文一次过交赔偿款200000元后免除去其承担的连带责任。双方已按执行协议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冯伟强在金融、房产国土等部门的储蓄及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伟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简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