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新成与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刘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成,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刘玲,刘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成。被执行人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禹,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玲。被执行人刘新军。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